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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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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层面

“PPP模式”在国家层面的政策实践最早是在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订版)中开始体现。《宪 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这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社会力量办学做出原则规定,允许非公有力量进入教育领域,从而开启了在教育领域发展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大门。

此后,在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允许或鼓励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与政府合作提供教育公共产品的政策, 改变了政府对教育的垄断局面。

第一,从指导思想来看,在“支持”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办学的同时,强调“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第二,从合作伙伴关系的主体来看,主体中的一方为政府部门,另一方除了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外,还包括外国法人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及个人。

第三,从办学形式上看,允许不同程度的“教育民营化”合作办学形式的存在。包括民办学校、公办民助、民 办公助、国有民办、独立学院、中外合作等。

第四,在优惠内容和扶持方式上做了一些初步探索。

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首次对“联合办学”、“合作办学”、“共同出资”、“扶持与奖励”等

问题作出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则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 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地方政策层面


“PPP模式”在地方层面的政策实践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优惠政策或扶持措施更为具体和明确。

比如有的地方政府明确规定在项目审批、土地供给、规费减免、教师待遇等方面给予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还有的地方政府对诸如税收优惠、产权归属、学校法人属性、合理回报、经费来源等一直困扰公私合作伙伴 关系发展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

第二,合作形式更趋多样化。

允许以“股份合作”和“教育券”的形式来支持当地民办教育的发展,从而创新了教育领域的公私合作形式;

第三,合作双方投入的资源更为丰富。

双方投入的资源既有有形资源又有无形资源,其中有形资源包括双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无形资源 则包括品牌、政策导向与支持、管理经验和技术等方面内容。

总之,地方层面的政策实践极大丰富了原有国家层面“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政策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