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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开启了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改革探索的新征程。本篇将向您介绍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概念、特征、类型、意义,以供参考。
一、混合所有制的概念
(一)混合所有制
经济学领域的“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其实我们并不陌生,其核心是不同性质的主体对产权的共有。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在宏观层面,混合所有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所有制结构,主要包括:国有和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合资合作经济;在微观层面,混合所有制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主体对某一产权的共同所有。混合所有制的实现方式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经济联合体、劳动者合作制等。
(二)混合所有制办学
所谓混合所有制办学,是指两种及以上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主体通过以资本、场地、设备、人员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共同举办学校,即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不同资本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共同办学,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混合所有制办学必须满足“国有资本的参与”、“多元投资主体”和“不同所有制资本的融合”这三个条件。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创新,有多种组织形式,如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和“三资”等(见表1),其中股份制是最典型的实现形式。值得一提的是,股份制办学虽然属于多元投资主体办学,但如果是同一属性资本(如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交叉持股,则不属于混合所有制办学。
表1 混合所有制办学情况
二、混合所有制的特征
(一)产权结构多元化
与单一所有制办学相比,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本质变化是不同所有制产权结构的变化。就职业教育领域而言,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产权主体包括职业院校个体、职业院校联合体、职教集团、职业院校中的二级学院等;就非职业教育领域来说,有国企、私企、外资、三资企业、科研机构、政府机构、民间金融、基金会、社会团体与个体等。
(二)治理结构法人化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治理结构呈现出明显的法人化色彩。首先,学校可以独立地行使权力,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校长由董事会负责遴选、聘任和考核,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对董事会和校长进行监督。其次,学校一般具有法人条件,一旦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纠纷,能够独立地承担责任。
(三)治理模式市场化
所谓治理模式市场化,是指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治理主要依靠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专业设置市场化。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往往根据股东的市场需求和产品特色,针对性地设置专业。其次,高管任命市场化。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校长的遴选和任免,受到市场的决定性影响。例如,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面向社会海选校长。
(四)产教融合深入化
混合所有制办学将产业资本与教育资本紧密融合,是办学体制机制或产权制度创新的集中表现。高职院校(尤其是公办高职院校)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通过产业资本向教育资本的渗透,把学校和企业有机联系起来,彻底打破了职业与教育、企业与学校、工作与学习之间的藩篱,根本目的在于创新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与企业建立持久深入的利益纽带关系。
三、混合所有制的类型
(一)“大混合”与“小混合”
根据混合的范围,可以将混合所有制办学分为“大混合”和“小混合”两个层次。“大混合”是院校法人层面的混合。“小混合”则是指学校内部二级办学机构或具体项目层面的混合,包括二级学院、实训基地、研发中心等载体中的混合。如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就在二级学院试点混合所有制办学,加强与本地企业的合作、共建。
(二)“原发型、后发型”与二级学院的初步混合
根据混合的初始状态,可以将混合所有制办学划分为“原发型混合”“后发型混合”和二级学院“初步混合”。“原发型混合”,即一开始就由不同投资主体举办的混合所有制办学,如海南职业技术学院、苏州工业园区职业学院等;“后发型混合”则是原先为公办或民办高职院校,在之后发展过程中转向混合所有制办学,如南通理工学院(原紫琅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的“初步混合”,如杭州职业院校的电梯实训基地等,经学校、企业、政府三方协商议定收益比例和权利义务后开始合作。
(三)“真混合”“类混合”与“泛混合”
根据是否涉及实质性产权以及涉及实质性产权的程度,将混合所有制办学分为涉及实质性产权的“真”混合所有制形态(如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共建股份制教育公司、公办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独立学院、不同属性的资本混合新建高职院校等),半产权性质的“类”混合所有制形态(如公办、民办院校共建二级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以及不涉及产权的“泛”混合所有制形态(如PPP模式共建职业院校基础设施,公办、民办院校之间相互委托管理等)。
四、混合所有制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构建现代大学制度
混合所有制办学有利于构建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自主办学的现代大学制度。首先,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实现了所有权和教育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方向等决策转向了集体决策,发展前景更为广阔。其次,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能够充分激发办学主体的活力,实现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通过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制衡、监督机构,实行学校法人治理,有利于打破一元化与行政化、“官僚化”的治理方式。
(二)有利于拓宽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混合所有制办学允许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学校管理者、普通教职工等各类投资主体,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形成投资多体、产权多元、自主高效、规范自律的现代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学校管理体制。在合理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支持下,混合所有制办学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利益回报机制,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职业教育。
(三)有利于推进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
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既是职业教育的特色,也是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的重要途径。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校企之间形成了以产权为基础的利益链,激发了企业实质性地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积极性,促使其为职业教育学生接受技能培养提供设备、技术等,从而有助于推进校企合作,实现产学深度融合。同时,混合所有制办学实现了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深度融合,实现了人才培养和人才需求的无缝对接。